行政院衛生署為提供民眾更便利且全國單一號碼的管道,已建置長照專線,作為提供全國民眾諮詢服務的管道,民眾可使用室內電話或手機撥打長照專線,透過智慧網絡自動連結到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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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長期照護幫您專線
各類普通汽車與機車駕駛執照免定期換發制度實施說明
現行各類普通汽車與機車駕駛執照每6年換發一次,惟因應資訊科技及社會環境發展,交通部規劃自102年7月1日起取消駕駛執照定期換發制度,說明如下:
一、本次駕駛執照免定期換發制度實施駕駛人對象為持用各類普通汽車與機車駕駛執照者。但未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考領換領我國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1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與職業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仍維持定期換發制度。
二、駕駛執照免定期換發制度實施後,駕駛人第1次考領各類駕駛執照時,公路監理機關仍會核發紙本駕駛執照給駕駛人;駕駛執照如遺失損壞或有異動變更登記時,仍應向公路監理機關提出申請,公路監理機關會換發新的駕駛執照給駕駛人。以上作業公路監理機關仍會收取規費200元。
三、駕駛執照免定期換發適用駕駛人,自102年7月1日起公路監理機關所核發駕駛執照會將「有效日期」字樣及欄位以雙刪線刪除;102年6月30日前公路監理機關所核發駕駛執照將保留原樣,不會有任何變動。另因102年6月30日前未定期換發之駕駛執照公路監理機關不會再要求駕駛人必須更換新照,故駕駛執照有效性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規定、駕駛執照上有效日期或畫記等綜合判斷,不應單以有效日期欄位或畫記判斷其有效性,以避免爭議。
四、駕駛人如需持我國駕駛執照至國外使用者,若該持用之駕駛執照係102年6月30日前已核發或換發且已屆滿有效期間,建議駕駛人應至公路監理機關換發新照,以避免國外使用時產生爭議。
五、駕駛執照免定期換發制度實施後,駕駛人如有被處分吊(註)銷駕駛執照,駕駛人仍須依規定將紙本駕駛執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因此駕駛人之駕駛資格是否已被吊(註)銷可透過要求駕駛人出示紙本駕駛執照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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