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3日 星期日

陳父享齊人福 陳○浩卻搞不定

97523改採「登記婚」,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才算數,陳肇浩與林女88年結婚,適用的是舊民法「儀式婚」原則,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個證人,不必登記就成為法律上的夫妻,陳肇浩未登記,因此94年娶余女時,身分證上配偶欄是空白,但他與兩個女人都有公開儀式,因而出現重婚。


台灣米達人陳○浩的父親陳○雄也有兩段婚姻,不過大媽二媽相安無事,陳肇浩被判重婚,他若要恢復單身,依規定,戶籍謄本配偶欄要先有婚姻註記,才能辦離婚登記,因此得先與88年間結婚的林○,至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才能辦離婚登記。


陳○浩背著林女娶妻生女,違反婚姻忠誠在先,要循「訴訟離婚」打官司,與妻離婚已是不可能,唯一的路是提出林○能接受的和解方案,以「兩願離婚」,由林女簽字離婚。不過林女曾說:「陳先生照法院判決付生活費,我就簽字」,陳○浩說他沒錢可付,要上訴到底,因此看來,只能靠法官解決了。


至於其他娶小老婆的人,只要沒完成結婚法定程序,在舊法時代,如只請客沒證人,新法時代只辦婚禮有證人但不去登記,即使兒女成群,也不涉重婚罪,不過會有「通姦」問題,但大老婆不告,通姦就不成立。       


 


2009-12-14 / 自由時報 / 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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