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胎期間?181日?302日?」民眾羅先生聽了戶政人員的說明後,似懂非懂的表情說著。原來羅先生的妻子,日前產下一子,開開心心的到戶政事務所「報戶口」。
戶政同仁查詢了羅先生的戶籍資料後發現,小孩出生距離結婚未滿181天,且生母與前夫離婚未滿302天,依目前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因此無法認定其親子關係,不知道爸爸到底是誰?於是「杵」在這尷尬的181日與302日之間。
戶所人員告訴羅先生可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但恐怕拖延時日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出生登記,為了不影響小孩健保權益並及早確定血緣事實,建議可循另一管道----至醫院驗DNA,確認親子關係。
「要去哪裡驗DNA呢?」為避免民眾不了解,戶政人員特別叮嚀須至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鑑定,並提醒鑑定報告書不可註明「本報告僅供個人諮詢,不得作為法律用途。」,約一周後,羅先生持醫療院所開具的親子鑑定報告書,順利的辦理出生登記也申請了生育補助,並對於戶政人員熱心提供其他解決方式,表示感謝,終於完成了為人父親的心願。
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主任陳國欽表示,民眾出生登記應於60日內辦理,並攜帶子女從姓約定書、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及身分證;並要求同仁,在戶政服務的過程中,常要思考以「同理心」了解民眾的需求,如何在法律之外另尋途徑,為民眾開另一扇窗,解決民眾的問題,複製出更多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