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有關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亦應與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相同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之修正條文,行政院已核定以100年8月1日為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對一般成人及兒童,將分別有6個月及12個月之宣導期。有關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將採分階段實施,一般成人部分,將自101年2月1日起實施,而兒童部份則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
二、為了維護小朋友坐車的安全,請爸爸、媽媽或大人開車載12歲以下小朋友時,一定要讓小朋友坐在後座,而且要注意讓小朋友妥適繫上安全帶或坐妥安全座椅,讓小朋友安全乘坐出門:
(一)1歲或10公斤以下的嬰幼兒,後使用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二)1到4歲的幼童小朋友,應使用幼童用座椅安置乘坐於後座。
(三)4歲以上較大的小朋友,讓他(她)坐在後座搭配使用學童用椅(或增高型座墊),妥適繫好安全帶。
(四)小朋友繫安全帶不會勤到脖子上時,上車坐於後座後依規定繫上安全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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