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 星期一

法院首樁判例挑戰了戶籍法

台灣新生報2010/04/09


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最近因警方寄送罰單,以戶籍地為唯一的住所地,而非居住的現址,因此裁定送達不合法,將警方開出的罰單撤銷。表面看來這個案例牽扯的不過是張交通罰單問題,我們卻認為此一法院首樁判例,勢將對台灣戶政制度形成挑戰,不得不加申論。


首先我們支持政府的任何便民措施,此也為民主政治基石,更是庶民政治的根本。警方開列的罰單寄到戶籍地,常有民眾不知情以致被加倍罰鍰,確有不便民之處。若警方寄送前能先確定被告發人住址或工作地,使罰單不致落空,除了減少民怨外,也可提高處罰違規的效率。


但前述方便及變通應侷限於行政單位的便民措施上,若由法院經宣判成為案例,就另當別論了。憲法第十條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因此人民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地方居住,更不會有人限制你遷徙的次數,以及說明搬家的理由。但根據戶籍法第四條有關戶籍登記的規定,遷入遷出以及住址變更均須登記,並登入有關戶籍資料中。因此人民固有隨意遷徙之自由,卻也必須詳細申報戶籍資料。警方根據戶籍中登載之住址寄送罰單,只有便不便民問題,沒有違不違法問題,法院又依據什麼條文裁定「送達不合法」?


設若戶籍地的地址不為準,則戶籍中登記的其他資料勢也將成具文,連帶的戶籍管理必出現漏洞。過去常可以看到戶籍地主人在報紙上刊出廣告,告知已收到某人徵兵通知,囑其在限期內前往報到。由此例子可知任何人既能將住所設在戶籍地,必係父母或親友之住宅,若收到相關公文書,戶籍地所有人也有告知的義務。反之如果連他們都找不到戶籍中人,除了戶籍形成具文外,必也成為治安隱憂,屆時幽靈人口必暴增。


再者如果戶籍地不能合法寄送公文,包括稅務、勞健保甚至法院公文書送達都會出現問題。是否任何民眾也可以用同樣理由表示未收到稅單,根本不去繳稅?除了戶籍地外,民眾的居住現址,恐怕也不是任何單位可以隨時掌握的。假如要警察落實戶口登記,除了隨時登門查訪,以經常更動戶籍資料外,應該不會有更好的替代辦法。如此一來必然更加擾民,甚而落個白色恐怖的批評。


法院判決除了依據相關法律條文外,更應秉持公平與正義精神,因此法官在斷案時,自由心證也成了衡量案情的重要依據。既謂之「自由心證」,其中除開法官主觀認知外,也會審酌社會輿情趨勢。最近便有一位台大博士生因虐殺貓隻,被法院重判一年半。法官也係感於社會愛護動物風氣愈來愈盛,在「生命無價」、「動物與人類都是宇宙的一環,並無輕重之分」的認知下作此重判。縱使如此在判決後,也引來正反兩面討論。


「不能以戶籍地為唯一的住所地」之判決,諒係受到行政院宣布未來包括罰單、稅單等多種行政文書,應優先寄到民眾居住地或工作地宣示的影響。但一如前述理由,我們認為行政單位如此便民措施確符便民精神,況有「優先」的但書,法院如此判決,卻挑戰了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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