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9 / 自由時報 / 第A11版 / 生活新聞 / 楊政郡】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民法親屬編結婚改採登記制,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佈,一年後實施,李姓男子九十六年十二月結婚,以為只需辦理登記,今年他要求妻子搬回嘉義履行同居義務敗訴,妻子反訴雙方婚姻不存在獲勝。
九十六年間,民法親屬編大幅修正,尤其是結婚改為登記制,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同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佈,但該法訂有日出條款,自公佈後一年施行,李姓男子未注意日出條款而失去婚姻。
判決書指出,李某九十六年十二月結婚,九十八年五月遭公司裁員,隻身回到嘉義謀職,蔡姓妻子及女兒留在台中,雙方分居兩地也造成感情分裂,今年李某要求妻子回到嘉義,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蔡姓妻子反訴,雙方當年奉子成婚,自行填寫結婚證書,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事後家人得知,表示還要補辦公證結婚才有效,當時曾詢問李某,但李某表示新法只要登記即可,雙方因而未補辦公證結婚。
蔡女說,李某自行離開台中住所,剛開始偶爾還會回來,都是找她行房,根本無心照顧小孩,而李某因小孩哭鬧還曾失控摑掌孩子,不適合照顧小孩。法官認為,李某自行離開雙方住所,沒有理由要求妻子搬到嘉義與他同居,而雙方婚姻沒有公開儀式,依據當時民法親屬編仍採公開儀式舊制,判決雙方婚姻不存在,小孩由蔡女監護。
日出條款係指部分法令在公佈後,因考慮執法機關及民眾需要適應期,特別規定施行起始日期,法界通稱為「日出條款」,相反的,有些法令訂有失效日期,稱為「日落條款」。不過,「日出條款」、「日落條款」都不是法律專有名詞,只是一般慣用詞句。
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登記制實施前沒公證 結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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