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板橋區99年度第1次歸化國籍測驗開始報名

一、測試日期時間:
(一)筆試:99122(星期五)上午9時。
(二)口試:99122(星期五)上午930分起分梯次舉行。
二、測試地點:以通知書上所載地點為準。
三、應考資格: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四、報名相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98121起至981231止,採現場或郵寄通訊報名,郵寄報名者以郵戳為憑(請寄:22054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6號,板橋市戶政事務所簡先生收)。
(二)現場報名地點:
1
、臺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6號;連絡電話:(0229655656分機214】。
2
、臺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海山辦事處【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1951號;連絡電話:(0229580977分機117】。
3
、臺北縣土城市戶政事務所【臺北縣土城市和平路28號;連絡電話:(0222605640分機214】。
(三)報名須填具申請書(點我下載)須依規定格式並由本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郵寄報名者請附影本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彩色照片1張、測試規費新臺幣500元整,經核定報名資格者,由本所寄發歸化測試通知書。
(四)測試方式由「口試」或「筆試」擇一應試。選擇口試者,在國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等4種語言中,自行擇一應試;選擇筆試者,考題為選擇題,答案只須填寫數字,無須填寫中文字。不論口試或筆試,只考20題(由電腦隨機抽選),自971117起改採『971117修正版』題庫應試,原『96年版』題庫不再適用,題庫請向各戶政事務所索取或自本所或內政部網站下載。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歸化測試者應攜帶本所核發之歸化測試通知書、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通知書所指定之時間、地點參加測試。
(二)測試須知詳載於歸化測試通知書。
(三)成績單由本所於測試完畢後2周內寄發。


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投訴高雄市戶政所 個資竟遭調閱

先生不滿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婉拒申辦業務害妻子白跑一趟,具名向市長信箱申訴,戶政事務所竟私調李太太的個資致電詢問,李先生大罵,根本是侵犯隱私。高市政府民政局坦承,承辦人員做法失當,會口頭警告。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表示,申訴人具名申訴,承辦人卻調閱他妻子個資聯絡不合理,民眾可主張侵犯隱私權提告求償。投訴組


先生說,高雄市政府監理處與戶政單位合作,為便民,市民可到戶政單位辦理駕照地址變更,不須跑兩個單位辦理,1020妻子帶著他的駕照到鼓山戶政事務所辦理駕照地址變更,承辦人員卻要她去監理處辦理,他的妻子只好作罷,他則向市長信箱申訴。


 


承辦人遭口頭警告


 


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人員被控擅自調閱個資,查民眾行動電話。


1026李先生接到鼓山戶政事務所來電詢問申訴內容,事後妻子告知也接到詢問電話,讓他很不滿,「申訴時只留下我個人資料及聯絡方式,並未留下妻子的聯絡方式。」他詢問戶政事務所才知,原來是承辦人員私自調閱妻子申請身分證時所留的聯絡電話,他痛批:「根本就是侵犯民眾的隱私。」


對此,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主任薛米惠表示,戶政機關只受理駕照地址變更申請,但不受理駕照更換,因不清楚李太太當天申辦時的情況,處理李先生申訴案的承辦人員才會想到直接詢問李太太,不過,經詢問李太太仍無法得知當天是哪名櫃檯人員負責,會教育員工改進服務技巧。


高市民政局第四科科長黃美麗指出,李先生有留下個資及聯絡方式,承辦人也有聯絡到李先生,卻擅自調閱非申訴人李太太的資料,確實不當,但承辦人是為執行公務,且未到違法洩露個資,會口頭警告。


 


律師:可提告求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表示,各行政機關都建有資料庫,若可以相互查詢,是可簡化行政流程,但也會引發侵犯隱私的疑慮,以本案為例,戶政單位可以聯絡申訴人,卻又去調閱他妻子的個資直接聯絡,不合理,民眾若認為隱私遭侵犯,可提告求償。


公務人員侵權申訴管道


1.向所屬機關申訴。


2.所屬機關不處理,可向政風單位檢舉。


3.政風單位不處理,可向監察院或循司法管道解決。


4.可向《蘋果》投訴爆料專線0809-012555檢舉。


 


20091124蘋果日報


代理孕母公聽會意見分歧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昨天召開「代理孕母立法問題公聽會」,各界看法依舊分歧,有從法律面來看,認為衛生署以行政命令禁止代理孕母,是違憲又違法;也有與會者強調,法令面如果不能修正配合,受傷害的將是小孩。因此謝國樑要求代理孕母或許可以先進行試辦性計畫,先進行試辦性計畫的立法,他將朝這個方向與學界、社福機構、政府機關進行討論。 謝國樑表示,他自己雖然沒有相關問題,但是身邊有許多朋友有代理孕母的需要,因此召開公聽會。先天性子宮發育不全的和信醫院藥劑科主任陳昭姿表示,自己是需要代理孕母的人,但是從法律面來看,過去二十多年來衛生署以行政命令禁止代理孕母,是違憲又違法。陳昭姿說,再就「理」來看,多數反對代理孕母者都會希望不孕夫妻收養,但是收養與不孕並不相關,不應該劃上等號,且以美國資料顯示,收養的糾紛率高達百分之十五,但是代孕的糾紛率僅百分之零點三,不應該反對代孕。就「情」來說,陳昭姿指出,華人絕大多數想擁有自己的血緣後代,代理孕母是最符合人性與尊重人性的做法,況且台灣的出生率已經是全世界倒數第一,問題就在於能生者「怕養育」,不孕夫妻「不怕養」但卻不能生,她認為沒有理由阻擋代理孕母。兒童福利聯盟研發處組長李宏文表示,代理孕母的事前規劃不完整,未來將對孩子造成傷害,畢竟孩子有沒有選擇權,況且這些孩子如果還沒有出世,委託的父母就不幸離婚或死亡,那麼這個孩子的監護人又是誰?相關行政部門應該做好所有的事前規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王乃芳表示,目前民法規定的子女監護權屬於親生父母,與代孕生殖法草案中為委託關係,兩者有所衝突,應該修法。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專門委員林敏蕙指出,代理孕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應該更完整、明確的規定。 內政部戶政司科長林佑熹說,未來代理孕母一定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對於子女與父母、代理孕母的關係也應明確規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組長黃蔚綱表示,衛生署將繼續辦理有關代理孕母的專家會議,以及「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議」,在完成「代孕生殖法草案」後,提報衛生署與行政院審查後,提交立法院審查。


2009-11-25 / 臺灣時報 / 孫麗菁


台中縣市明年底改制650條路名重覆 有需要再改

因應台中縣市明年底改制,中縣統計全縣路名重覆的有650條,最多的是「中山路」、其次是「中正路」,有需要才改路名。坊間補習班大肆宣傳升格晉用人事增加12000人,縣府人事處表示,3年內逐步增加899人,跟傳聞「差很大」。


台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本月底將展開作業會議,先調查戶政部分,發現村里、路名多有雷同。


民政處初步調查,全縣411個村里,名稱相同的村里有60個,例如豐原市、太平市、大甲鎮與外埔鄉都有中山里或中山村,沙鹿鎮、清水鎮與新社鄉、大安鄉也都有福興里或福興村,如升格為市,一律改制為里名就會重覆,屆時應會重整改名。


另全縣2388條道路,650條路名相同,戶政科調查,最多的是「中山路」共15條、中正路11條、中興路10條、民族路9條、成功與新興路各7條。明年縣市合併後,台中市和台中縣道路名稱將一併檢討。


民政處長呂英俊說,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在行政區域未整併前,名稱相同的村里、道路暫時不改名。名稱相同的村里、道路合併後未併在同一行政區域的不改名,但行政區域務必書寫完整,以免混淆。


2009-11-25/聯合報/豐原報導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縣市合併改制 相同校名路名困擾多

縣市合併後續問題多,許多縣市幾乎都有中正路、中山路,甚至成功國小、民族國小,對明年即將合併改制的縣市而言,相同的校名、路名勢必造成認知混淆,改與不改都是困擾。


  台南市中正路百貨商場、戲院、餐廳林立,是熱鬧商圈。遠在台南市北邊的台南縣麻豆鎮中正路則是人聲鼎沸的傳統市場,再往北走的台南縣政府所在地新營市,縣府周邊同樣也有條中正路。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全台灣368個鄉鎮市區,合計有181條中正路。


  路名相同並不奇怪,但問題就出在有些縣市明年即將合併改制。改制後的台中市、高雄市、台南市,同1個直轄市有2條、甚至許多相同路名,會不會造成民眾困擾?


  舉例來說,如果郵件上收件人地址只寫台南市中正路,未加註行政區「中西區」,會不會被誤以為是台南市新營區的中正路?或台南市麻豆區的中正路?


  內政部戶政司11月初曾邀獲准改制縣市的民政局處以及郵局等相關機關研商因應之道,初步獲致在路名之前冠上行政區、更改路名須尊重民意、加強加註行政區宣導工作等共識。


  同樣問題也出現在國中小學校名上。以台南縣市為例,根據台南縣政府教育處統計,有12所國小、2所國中校名鬧雙胞,分別是成功、勝利、新興、復興、大同、南興國小與文賢國中。


  高雄縣市國小部分,至少就有中正、中山、民族、民權、成功、忠孝、新興等14所國小校名相同。台北縣雖然單獨改制,但縣內國立、縣立2所三重高中的校名相同爭議由來已久。隨著明年改制直轄市,國立三重高中將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移交新北市,也就是未來將只有1所「市立三重高中」,搶名大戰將日趨白熱化。


  地方已意識到問題嚴重性,台南縣市9月初組專案小組因應。台南縣教育處長王建龍說,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明訂,「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直轄市及行政區之名稱」,縣市合併改制後,小學校名前冠上行政區做區隔,不會有重複問題。但文賢國中勢必要調整,這部分台南縣市已達成共識。


  高雄市教育局也著手邀專家學者成立委員會,因應合併改制後,包括校名重複、校長遴選與調動、營養午餐補助2縣市規定不同等問題。


  許多學校創校多年,路名也存在一段時間,基於歷史與地方情感,貿然要求學校改名,或更換路名,恐怕會引發反彈。再者,撇開情感因素,居「菜市仔」路名首位的中正路,幾乎都是該地區黃金地段、發展樞紐、精華商圈,一旦改名,恐有影響地價或房價之虞,勢必也會引發居民不滿。


  學校、道路改名茲事體大,不單純只是換招牌、換路標的問題,在改與不改之間,有必要考量民情、廣徵民意。


2009-11-15/中央通訊社


戶籍法輔助登記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戶籍法


第 4 條
一、身分登記:
(六)輔助登記。
第 12 條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第 35 條
輔助登記,以輔助人為申請人。
第 48 條
出生、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遷徙、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應為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可否查閱男友是否已婚或曾有婚姻紀錄

依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復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如符合上開規定,始可申請查閱戶籍資料。


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建案跨兩市 請求割地遭拒, 樹林部分門牌想編入新莊,縣府打回票

  新莊市長許炳崑家族經營的建設公司,在新莊、樹林交界推出的「碧瑤君悅」建案最近完工,其中81戶座落樹林市、35戶座落新莊市,因新莊地價高於樹林,建商以「維持建案完整性」陳情,要求縣府將社區門牌編釘為新莊市。


  建商此舉引發樹林市民代「割地」質疑,縣府研議四個多月後認為,同建案若跨鄉鎮市出現「同門(正門)不同區(行政區)」情形,確易造成住戶困擾,依建商要求並無不可,但因建商背景特殊,為免被質疑特權,昨天決定駁回請求,由兩地戶所各按行政區編門牌。


  據了解,該建案土地公告現值在新莊市每平方公尺較樹林貴700元,換算房價每坪差距約5千元,有人質疑建商是為提高售價,但碧瑤君悅銷售人員說,建案每坪195千元至21萬元,價差主因在樓層、景觀,與行政區無關。


  「碧瑤君悅」基地座落樹林市圳岸腳段、新莊市新樹段,除未命名的既成巷道左側有27戶建物外,右側A、B、C3幢七棟117戶,其中A幢別墅區是許家祖厝改建,許家將自住,B幢是公設,C幢對外出售。


  今年6月,建商申請將全部座落樹林市的C幢,及小部分位在樹林市的A幢編入新莊市門牌,引發樹林市公所、里長反彈,認為樹林所轄面積大於新莊所轄,戶數也以樹林居多,不應由樹林「割地」,反而應編入樹林市。


  因樹林市公所與建商意見僵持不下,兩地戶政事務所請示縣府,翻遍法令都無法百分之百適用,且北縣又無「跨區編門牌」前例,昨天決定由兩地戶所各自編釘門牌。


  縣府說,去年林口鄉也有類似案例,建商推案時發現因過去林口特定區畫定不當,致建地部分位在泰山鄉山坡,住戶卻只能從林口進出,經縣府協調兩公所以地易地,後因北縣升格,行政區不得調整而喊停。


2009-11-12 / 聯合報


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登記從母姓 來回訴訟 婚姻有效 女兒改父姓

台北縣三重市楊姓工程師與擔任幼教班老師的妻子,三年前辦婚宴,未辦結婚登記,夫妻蜜月時,為煮羊肉爐冬粉放太早爭吵,妻子氣得回娘家產下女兒,以女兒為「非婚生子女」報戶口登記從母姓;楊努力三年才將女兒改從父姓。


  楊姓丈夫今年二月向三重戶政事務所聲請女兒改父姓,戶政所依內政部函釋,指「子女姓氏應由父母共同書面約定」,駁回請求。他向台北縣政府提出訴願,三重所再次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認為兩人結婚時仍屬舊法「從父姓」時期,認定應從父姓。


  三重戶所主任盧碧蘭說,九十六年五月廿三日民法修正,子女姓氏由「從父姓」改為「父母共同約定」,本案因父母感情不睦,且婚後未立即辦理登記,法令適用有待釐清;戶政所請教法官、律師各有見解,癥結在於內政部的前、後函釋不同。


  楊姓工程師夫妻九十五年十月廿九日辦婚宴,但十一月即因煮羊肉爐時冬粉放得太早、及女方要不要辭掉工作爭吵,妻子於九十六年元月在娘家產下女嬰,逕到戶政所依「非婚生子女」報戶口並從母姓。


  由於當年只要有公開儀式婚姻就算有效,女方另以「男方懷疑小孩不是他的」、遭男方言詞虐待等理由,向板橋地方法院訴請離婚。


  楊姓丈夫反要求女方履行同居義務,地院判准雙方離婚,男方不服提起上訴,並舉例曾一再陪同妻子產檢等,高等法院判決男方勝訴;女方又上訴,但去年十二月被最高法院駁回,雙方婚姻仍有效。


  據楊妻告訴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婚後,楊要求她煮羊肉爐,放入冬粉後瓦斯突然沒了,等半小時瓦斯送來,冬粉已糊掉,楊罵她「妳媽是怎麼教妳的」,要她隔天就辭去工作,還要她跪在地上把地板舔乾淨;楊向法院承認罵太太,但未要求太太舔地板。


  這對夫妻去年五月訴訟期間,才到戶政所補辦結婚登記,男子今年二月申請女兒為婚生子女、從父姓與更正戶籍。


2009-11-10 / 聯合報


2009年11月4日 星期三

趨勢大師奈思比:政治自由區有利台灣

國際趨勢大師約翰.奈思比(John Naisbitt)夫婦四日到北縣演講時指出,目前台灣無法決定統獨方向,他們因此提出「政治自由區」概念,希望排除政黨思維,以經濟利益及全民福祉來考量兩岸關係,避免不必要的虛耗。


    奈思比夫婦昨天上午應北縣府與遠見雜誌邀請,針對台灣與中國的關係發表專題演講,並與縣長周錫瑋、雜誌創辦人高希均等對談,現場擠滿欲一睹大師風采的民眾。


   約翰.奈思比表示,東西方最大不同在於西方民主屬於「水平式」民主發展,東方尤其是中國屬於「垂直式」民主發展。所謂西方水平式民主,就是類似兩黨政治的互相競爭與牽制,但這種制度已陷入嚴重危機。


   他以美國總統歐巴馬為例,這麼有魅力的人,都會在推動健保制度上,因為政黨利益而陷入支持與反對的二元論困境,與他卅年前提出代議政治將走向式微的預言不謀而合。


   反觀中國「垂直式」民主制度,可讓政府與民眾有犯錯機會,上下的垂直管理,猶如公司制度,CEO帶領民眾朝向目標邁進,民眾也可將聲音傳達給領導,但這並非代表制度優劣,而是希望比較各種制度的優缺點。


   他還提出「政治自由區」(political free zone)的概念,也就是選擇若干公民議題,將政黨利益排除在外,保持政治真空狀態,單純就政策優劣進行辯論,以目前的兩岸關係為例,統一、獨立迄無定論,如果能先將統獨排除在外,單純討論經濟、文化交流,以全民福祉為出發點,積極努力於經濟發展,或許才是台灣應該努力的目標。


   除了政府體制與兩岸關係,奈思比同時表示,國際目前有兩個大趨勢,一是全球關注的重心,已從西方移向東方,而中國就是東方的代表,另外一個就是全球已朝單一經濟體發展,國家疆界已逐漸消弭,這些都是未來值得觀察的重點。


2009-11-05 /中國時報


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向僑民宣導我國全民健保制度,避免衍生諸多爭議

<我國僑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須知>,內容大致如下:

1.參加健保條件為何?
2.旅居海外僑民應如何參加健保?
3.旅居海外僑民可否選擇不參加健保?
4.旅居海外僑民參加健保且返回僑居地後,如何繳納健保費?
5.旅居海外僑民參加健保後如果要返回僑居地,健保應如何處理?
6.旅居海外僑民短暫返臺停留應辦理復保。
7.旅居海外僑民離臺未滿6個月返國,需補繳離臺期間健保費。



下載檔案:我國僑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須知


 



自然人憑證於99年有效期屆滿者,可辦理展期3年


一、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及提升便民服務,並減輕民眾負擔,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5年有效期於民國99年屆滿者,可繼續辦理展期3年。


二、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到期前60天起,即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展期方式辦理,有關展期方式說明如下:



一)線上展期:憑證到期前60天起至憑證有效期限屆滿日止,可線上申請憑證展期作業。



(二)臨櫃展期:憑證到期前60天至有效期限屆滿後3年內,請本人持國民身分證及自然人憑證IC卡,親至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憑證展期。(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巿辦理)


 


※注意事項:


 


1展期3年(展期時間的計算):符合展期條件的憑證不論何時進行展期,皆自憑證效期到期日起算展期3年。


例如:用戶憑證到期日為9955,於991231辦理展期,展期效期以憑證到期日起算3年,故可延長效期至10255日止。


2若用戶無法順利於線上完成辦理展期者,請用戶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至各地戶政事務所自然人憑證申辦櫃檯辦理憑證展期。(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巿辦理)


3基於便民服務,無論採用線上或者臨櫃辦理憑證展期均不收取費用。


4因月份有大小月之分(例如:7月及8月各為31),故憑證可辦理展期的時間,並非憑證到期日往回推算二個月。且資料庫中憑證簽發時間是記錄至時分秒,故符合展期條件之憑證,可辦理線上及臨櫃展期之時間是以系統日期及時間為主。敬請依照系統日期及時間辦理憑證展期。


 三、辦理自然人憑證展期作業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午7時至晚上11時撥打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80-117洽詢。



 


為什麼法院公證結婚不算正式結婚

依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因現行民法係採結婚登記制,即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才生效力,爰民眾雖於法院公證結婚,仍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力。


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可否查閱女友是否已婚或曾有婚姻紀錄

依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復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如符合上開規定,始可申請查閱戶籍資料。


 


混血兒未歸化 法令上被認定是「逾期居留的外國人」

卅二歲小羅(化名)在台灣土生土長,只因過世的父親是菲律賓籍,他未辦歸化,在法令上被認定是「逾期居留的外國人」,怕被警方查獲強制遣返,已過了十一年沒身分證得躲警察的日子,只能打零工生活。


 


  小羅的母親劉姓婦人(五十七歲)偕兒子躲藏十一年,最近鼓起勇氣向台北縣議員王景源求助,移民署副署長胡景富表示,移民法規十分繁複,建議由家人向移民署專案申請。但劉婦上周與內政部聯繫後,尚無下文。


 


  劉婦說,六十四年她與美國顧問團菲律賓籍羅姓雇員結婚,五年內生下三個兒子,當時國籍法採「從父主義」,羅又不願依戶政人員建議為親生兒子辦理「認養」,以取得我國國籍,只好讓小孩先當菲律賓人,日後再辦歸化。


 


  羅姓雇員八十四年才拿到身分證,開始籌錢為長子辦歸化,從八十八年到九十二年,花了四十多萬元,羅病逝後,長子才拿到身分證,劉女無力再為次子辦歸化。


 


  劉婦說,八十九年二月,國籍法修正為可從父、母國籍,並追溯在台灣出生的跨國婚姻未成年子女(廿歲)都可取得我國國籍。三子未滿廿歲,很快就拿到身分證,但次子是六十七年出生不適用,而且「外僑居留證」早在八十七年就到期,因此成了「逾期居留的外國人」。


 


  她家戶籍設在板橋市,但戶口名簿上卻沒有次子,次子從小讀書也只能「寄讀」,十一年前有次警察登門查戶口,把全家嚇壞了,才躲到中部山區,次子靠打零工維生。


 


  兩個月前次子膝蓋撞傷,縫合卅多針,劉女士為籌八萬元醫藥費心力交瘁,不忍心次子小羅繼續當「黑戶」,才回板橋向議員求助。


 


  雖然戶政機關建議可依國籍法第五條向移民署辦理定居,再申請歸化。但移民署得知小羅「已逾期居留十一年」,表示除非與本國女子結婚,否則只能先出境再申請來台依親,但逾期居留出境後要再申請來台,通常要管制數年才能獲准。


 


  劉婦說,在菲律賓舉目無親,兒子如何先出境再申請入台?王景源建議政府應專案協助劉氏母子解決困境。


2009-11-02/聯合報


小法典/從母姓條件

  我國民法第1059條原是以父系社會為基礎,規定子女必須從父姓,只有在所謂「母無兄弟」時才能從母姓,但民法在20075月進行修正,依據男女平等原則,修正為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即可。

  至於子女姓氏變更方面,修正後的民法規定只要父母雙方同意即可,但也增加「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項目,並列舉在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父母之一方生死不明滿3年及父母之一方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子女都能聲請更改姓氏。

  目前法務部有意進一步增修該條文,在父母對子女性侵害或家暴事件發生時,也讓子女得以據此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2009-04-09/自由時報


跟父姓很衰 要改母姓被駁回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一名女學生嫌學校叫「淑媛」的人太多,加上父母已離婚3年,不滿生父未盡扶養責任,感覺姓父姓很衰,向屏東地院聲請更改姓氏,法官認為女學生可以改名不叫淑媛,但原父姓對女學生並無不利影響,駁回聲請。


  家住屏東縣竹田鄉的淑媛,父母於947月間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的權利與義務由母親行使,長期以來全靠母親扶養到成年,為報答母親養育之恩,淑媛曾向內埔鄉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希望改父姓,改從母姓。


 


  淑媛並向屏東地院家事法庭聲請更改姓氏,淑媛表示已很久沒與父親聯絡,生父都沒有盡到扶養責任,對母方較有歸屬感,決定改從母姓。


 


  法官問:「原姓氏對妳有何不利影響?」淑媛回答令法官意外,她表示因覺得姓父姓很衰,而且學校裡叫「淑媛」的人很多,經常不知道叫的是她,根據民法規定,父母離婚且有一方未盡扶養責任2年,可向法院聲請更改姓氏。


 


  理由:無立即性影響


 


  法官認為「淑媛」之名確實常見,但聲請人若不喜歡,可以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名,民法也規定,為維護身分的安定性,若只是單純的情感因素,不得聲請變更姓氏,況且淑媛厭惡原姓,理由只是覺得衰,並無造成立即性不利影響,變更為母姓的主張應予駁回。


 


  屏東地院發現訴請更改姓氏案件有增加趨勢,且大多因為情感因素,結果都被駁回,因此提醒為人父母者,民法修正後,初生嬰兒姓氏可由父母共同決定,並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若存有任何情感因素,應於辦理戶籍登記前就決定從父姓或母姓,以後要再改姓成功機率微乎其微。

 



2009-10-31 /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