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混血兒未歸化 法令上被認定是「逾期居留的外國人」

卅二歲小羅(化名)在台灣土生土長,只因過世的父親是菲律賓籍,他未辦歸化,在法令上被認定是「逾期居留的外國人」,怕被警方查獲強制遣返,已過了十一年沒身分證得躲警察的日子,只能打零工生活。


 


  小羅的母親劉姓婦人(五十七歲)偕兒子躲藏十一年,最近鼓起勇氣向台北縣議員王景源求助,移民署副署長胡景富表示,移民法規十分繁複,建議由家人向移民署專案申請。但劉婦上周與內政部聯繫後,尚無下文。


 


  劉婦說,六十四年她與美國顧問團菲律賓籍羅姓雇員結婚,五年內生下三個兒子,當時國籍法採「從父主義」,羅又不願依戶政人員建議為親生兒子辦理「認養」,以取得我國國籍,只好讓小孩先當菲律賓人,日後再辦歸化。


 


  羅姓雇員八十四年才拿到身分證,開始籌錢為長子辦歸化,從八十八年到九十二年,花了四十多萬元,羅病逝後,長子才拿到身分證,劉女無力再為次子辦歸化。


 


  劉婦說,八十九年二月,國籍法修正為可從父、母國籍,並追溯在台灣出生的跨國婚姻未成年子女(廿歲)都可取得我國國籍。三子未滿廿歲,很快就拿到身分證,但次子是六十七年出生不適用,而且「外僑居留證」早在八十七年就到期,因此成了「逾期居留的外國人」。


 


  她家戶籍設在板橋市,但戶口名簿上卻沒有次子,次子從小讀書也只能「寄讀」,十一年前有次警察登門查戶口,把全家嚇壞了,才躲到中部山區,次子靠打零工維生。


 


  兩個月前次子膝蓋撞傷,縫合卅多針,劉女士為籌八萬元醫藥費心力交瘁,不忍心次子小羅繼續當「黑戶」,才回板橋向議員求助。


 


  雖然戶政機關建議可依國籍法第五條向移民署辦理定居,再申請歸化。但移民署得知小羅「已逾期居留十一年」,表示除非與本國女子結婚,否則只能先出境再申請來台依親,但逾期居留出境後要再申請來台,通常要管制數年才能獲准。


 


  劉婦說,在菲律賓舉目無親,兒子如何先出境再申請入台?王景源建議政府應專案協助劉氏母子解決困境。


2009-11-02/聯合報


1 則留言:

  1. 針對98年11月2日聯合報所載「混血兒未歸化 父逝他躲警11年 正港台灣人 法令上被認定是「逾期居留的外國人」 在菲舉目無親 怕被強制遣返 躲在山區打零工」一則報導,本所特說明如下:
    一、89.2.9修正之國籍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是以,69.2.10以後出生並符合國籍法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或「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規定者,可溯及出生時認定具有我國國籍。
    二、查該混血兒67年在台出生,父為菲律賓國人、母為本國人,依89.2.9修正前之國籍法第1條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屬中華民國國籍,查小羅(化名)係於69年2月9日(含9日)以前出生,依當時之國籍法係以父之菲律賓國籍為其國籍。
    三、依國籍法第5條第1款「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次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所稱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四、依前開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須繳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持居留簽證入境後15日內,向住所所在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至外僑永久居留證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證件。
    五、本案混血兒因逾期居留,無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故亟須於取得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後,始能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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