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小法典/從母姓條件

  我國民法第1059條原是以父系社會為基礎,規定子女必須從父姓,只有在所謂「母無兄弟」時才能從母姓,但民法在20075月進行修正,依據男女平等原則,修正為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即可。

  至於子女姓氏變更方面,修正後的民法規定只要父母雙方同意即可,但也增加「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項目,並列舉在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死亡、父母之一方生死不明滿3年及父母之一方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子女都能聲請更改姓氏。

  目前法務部有意進一步增修該條文,在父母對子女性侵害或家暴事件發生時,也讓子女得以據此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2009-04-09/自由時報


2 則留言:

  1. 夫妻協議離婚後,兒子之監護權在母親這一方,現在欲將姓氏更改為從母姓,因為離婚後,已不相往來了,請問可否不與前夫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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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好:
    按現行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略以:「…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4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第5項)」,依上揭規定,如欲辦理變更子女從姓,除可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變更外,亦可依上揭條文第5項第1款之事由,由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聲請法院宣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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