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聲請從母姓 判准案例多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民法親屬編修正後,讓子女得以聲請更改姓氏,修正已屆滿2年,2年來台中地院接到20多件聲請更改子女姓氏案件,有人因父親長期不扶養,羞於從父姓,有人則因父親是經濟犯、且潛逃中國不歸而希望從母姓,幾乎都獲法官認同改姓成功。

  民法親屬編20075月修正,增加第1059條第5項規定,在父母離婚、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以及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等情況下,且有事實足以認定子女的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法律修改後,2年來台中地院接到20多件聲請更改子女姓氏案件,有人因父親長期棄之不顧,由母親獨力扶養成人,羞於從父姓,寧可轉與母親同姓,還有人因父親是經濟犯、潛逃中國後,長期不歸且未曾聯絡,希望能改從母姓。

  成長過程認同列考量

  另一位男子在早年法律尚未修改前,由阿姨收養而從母姓「蘇」,後來阿姨為了要請領老年津貼停止收養關係,讓他不得不回復父姓「梁」,男子因父親早已過世,無法認同從父姓,向台中地院提起請求更改姓氏之訴,獲判得以從母姓。

  法官審理這類更改姓氏案件,主要還是考量聲請人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成長背景,若是生母及母方家族在其自我認同發展過程中產生絕大的影響力,讓聲請人形成認同對象之心理趨向時,一般而言,都是判准更改為母姓,以免聲請人的人格與實際認同的對象相互牴觸。

  這種情況常發生在父母離異多年,父親長年疏於照顧,甚至曾經施以家暴時,若強要小孩從父姓,將對其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法官大都會准許其更改為母姓。


2009-05-31 /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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